三晋法学(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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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虚假婚姻的存在原因及其社会危害性分析

(一)虚假婚姻的存在原因分析

1.虚假结婚存在原因分析

近年来,虚假结婚的现象一直呈增长的趋势,而且类型多种多样。虚假结婚的存在是社会经济、文化、国民道德水平等诸因素在特定情况下共同作用的结果,虚假结婚当事人根本目的在于为了从虚假结婚中得到相应的利益。虚假结婚当事人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结婚程序,通过“虚假结婚”来恶意规避法律,谋取不法利益。这些不法利益主要表现为:

(1)为了获得住房补助或分配住房而假结婚。某些单位或者地方实行的住房补助或分配住房只针对已婚对象,一方当事人为了争取住房补助或分配到住房,往往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虚假结婚的口头或书面协议,达到目的后再行离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财产补偿。

(2)为了得到出国签证而假结婚。一方当事人为了出国深造或者移民获取签证等个人原因,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虚假结婚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实现获取签证的目的,离婚后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财产补偿。

(3)为了传宗接代而虚假结婚。一方当事人为了传宗接代,与非配偶的另一方当事人通过同居等得到子女,为了躲避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一方当事人与第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第三方当事人与非配偶的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虚假结婚的协议,一段时间后,双方自行解除婚约,一方当事人对第三方当事人进行财产补偿。

(4)为了得到财产而假结婚。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与第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果结婚便可获得一定数额的财产,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虚假结婚的协议,离婚后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产补偿。

(5)涉外婚姻中的假结婚。近些年来,涉外婚姻中也出现了虚假结婚的现象,内地一些男女盼望到境外定居,例如很多人都希望取得美国的“绿卡”,便以一定数额的资金为代价,和当地居民结婚,待取得当地的居民身份后即行离婚。

浏览网页还可以看到基于其他目的而虚假结婚的,比如工作上原因、为了个人升职、躲避家人谴责、包二奶中第三者生了孩子为了躲避舆论的谴责等。

2.虚假离婚存在原因分析

近年来,离婚成为了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虚假离婚”也呈增长势头。虚假离婚是社会经济、文化、国民道德水平等诸因素在特定情况下共同作用的结果,虚假离婚当事人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了从虚假离婚中得到不法利益。这些不法利益主要有:

(1)为了转移财产,躲避债务而虚假离婚。很多夫妻因为夫妻一方欠下沉重的债务,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追债,夫妻中作为债务人的一方便与其配偶离婚,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所有债务,而由另一方享受所有的财产,当债权人追债时,债务人便以自己名下无财产为由进行赖账。

(2)为了骗取更多的补偿而虚假离婚。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城市在旧城改造或者城市扩建的过程中,需要当地的原住户拆迁,这就需要对这些住户进行补偿,有些政策规定补偿款是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的,于是有些住户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款,便加紧与其配偶离婚,以骗取非法利益。

(3)为了躲避计划生育而虚假离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然而,有一些封建思想比较严重的夫妻,认为多子多福,或重男轻女,便想方设法多生子女,或者非要生男孩才罢休。但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是比较严格的,于是,这些夫妻就制造离婚假象,从而通过规避法律来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

(4)为了子女的户口问题而虚假离婚。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女方抚养,等孩子的户口落到城市户口之后再去复婚。

(5)为了分房而虚假离婚。在现在很多单位集资房子时常常带有福利性质,而且在政策上以男方为主,女方只有成为户主时才可以享受到分房的待遇,因此有很多夫妇虚假离婚,使得女方也可以分到一套房子,待事情办妥之后再去复婚。也有为了多分得单位的共有住房而虚假离婚的情形。

实践中,虚假离婚的原因还有很多,很多夫妻为了骗取低保、出国、就业等原因而虚假离婚的现象也有很多。

(二)虚假婚姻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虚假婚姻问题的存在及蔓延,总体来说是由于当前社会总体诚信水平道德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对和谐社会构建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具体危害性表现在:

1.严重侵害了他人、集体、社会、国家的合法利益。虚假婚姻当事人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待其手续办好便会获得了非法的利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例如,在城市拆迁补偿中,国家将为此支付更多的补偿款,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在离婚债务纠纷中由于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了配偶,使得该债权的实现难以得到保障,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在单位分房中,损害了其他职工的分房利益,也损害了单位的利益,引发了社会矛盾。

2.有损法律尊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国法制的健康发展。虚假婚姻是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破坏,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损坏了婚姻关系的严肃稳定,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滥用了婚姻自由的婚姻法基本原则。由于婚姻法对此无明文规定,导致社会中的很多人利用这一法律漏洞,达到其个人的非法目的,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法制的健康发展。

3.妨碍了婚姻登记机关、法院等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虚假结婚离婚的行为增加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负担,妨碍了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为了逃避债务而“虚假离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困难,增加了执法成本,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和谐社会构建。虚假婚姻行为往往与婚姻家庭中的矛盾共同存在,虚假婚姻不是消解了婚姻家庭中的矛盾,而是增加了婚姻家庭破裂的可能性,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比如虚假离婚而弄假成真的事例,第三者虚假结婚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稳定的事例等。

5.造成了社会民众整体道德沦丧,破坏了社会正常的伦理秩序。人们将婚姻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全然不顾个人的人格尊严,肆意损害他人社会国家利益,严重降低了我国民众的整体道德水平,破坏了社会伦理秩序,为整个社会树立了极其不好的行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