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法学(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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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概述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明确的定义。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土地用途来分,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部分。其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用于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即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其地上建设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按照乡(镇)村总体土地利用规划,集体经济组织自己兴办,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通过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等用于经营性项目而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旨在服务于村庄公益性事务,主要包括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及其基础设施用地等。本文中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指的是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此条规定,结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特征可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乡(镇)、村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依法享有的为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其产生的建设用地类型来看,可以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从权利性质上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简单来说,流转就是流通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将土地使用权拟作一种交易物,土地的使用权人通过某些方式(如出租、转让、入股等)让与受让人使用的行为。其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特殊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广义而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使用权随着所有权主体的变更而易主,也可以认为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本文采用的正是对流转的这一广义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