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法学(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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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1980年,美国最先提出了“大数据”的概念。目前,大数据主要用来描述和定义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并命名与之相关的技术发展与创新。从纯技术角度观察,“棱镜”就是一个典型的通过分析海量通讯数据获取安全情报的大数据案例。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计算机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与发展,人类的信息存储和处理能力不断得到扩展。大数据主要的内涵是对数据进行记录、分析重组,挖掘其潜在的价值。当这些被存储的数字化信息达到1太字节[4]的时候,就形成了所谓的“大数据”。

在科技和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得到广泛运用并逐渐成为信息社会的一种重要社会资源。与此同时,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例也在显著增加。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利用和发掘个人信息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只有构建平衡机制,划清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权利边界,才能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时代的契合。纵观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针对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近三年来我国相对密集地通过了包括《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去年4月,最高院等司法部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尽管某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可以通过我国现行分散的法律法规进行救济,但由于缺乏法律层面对于主体信息权利的认可,缺乏关于相关权能的界定,在信息利用和信息保护的法律空白地带,相当数量的个人信息正在被非法获取和交易,甚至被侵犯,信息主体却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无法获得有效保护。

因此,在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过程中,破解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困局,首要问题就是个人信息权的确立。如同一把钥匙,只有明确界定了作为个人信息权利之一的个人信息权,才能更好地解决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并建立二者的平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