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判权的开放性机制
新中国的人民法院继承和发扬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司法传统,以群众路线为指引,具有亲民、便民、服务民众的特色。新时期的人民法院在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在如何处理好“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与“向社会开放、有效沟通民众”两者的平衡,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审判权向社会开放的机制。
法官据以裁判的法律需要在社会环境中加以解释,其裁判所依据的公平正义并非生成于孤独的内心,而是需要建立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有法社会学家曾说:“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裁判,而在于社会本身。”[6]就是在司法组织法和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司法独立的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官为中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都通过参审制度或陪审制度来吸纳社会对案件的意见,以正当程序将社会的公平正义转化为司法的公平正义。我国早已实行的人民陪审制,近年已逐步实行的司法信息公开,这些都增强了人民法院的透明度和社会开放性,仍然需要保障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裁判权,笔者认为应当确立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的听审制。对于在社会上有争议,法律规定存在较大解释空间,需要以社会价值共识作为案件裁判依据的,法官可以按照必要代表性的程序规则,组织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参加对案情的讨论,并对案件的裁判发表意见。在汇总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由法官作出裁判,社会意见作为裁判的参考。法官在裁判中应如实反映社会意见的倾向性,以及裁判取舍的理由。听审制避免法官完全脱离社会的自由心证,也避免社会意见过度干涉法官独立裁判,真正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自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全面开展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包括了立案信息公开、审判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该项工作成为人民法院与社会沟通、交流的基础,为社会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保障。无疑对案件事实的讨论,对案件中伦理问题的讨论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案件判决的深入探讨,能够提高人民法院裁判水平和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但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特别是新闻媒体,在对客观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能过度主观评判,影响甚至是操纵社会舆论。2013年以来,全国各省先后成立了“新闻道德委员会”,该委员会对新闻媒体报道、评论的客观性应有“纪录制度”,媒体或记者有歪曲事实、有偿报道等行为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评判。建构法治国家,需要人民法院自身的发展,也需要社会正面的监督和支持。
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而权责独立的法官则是社会法治秩序的守护者,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益保护,对政府的具体违法行为的司法纠治,社会法治信念的树立与纠纷的有效解决,皆有赖于人民法院和独立的法官。可以说人民法院能否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官能否独立裁判、独立承担责任,最终坚守住法治秩序的底线,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迈出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成败的一步。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2]参见:“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载《人民日报》2014年6月15日。
[3]有学者称之为“司法独立”,参见王亚新:“本论司法改革的特点”,载《文化纵横》2014年10月。
[4]参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包括上海市、广东省、吉林省、湖北省、青海省和海南省,目前所见,上海市的试点改革方案最为具体完备。
[5]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中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以上指导意见将会对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律人才选拔产生重大的影响:首先,选拔法官不仅具有司法考试资格,还需要司法考试成绩优秀的;同时,还需要法律专业学习经历;其次,目前全国有六百多所法律院系,选拔法官在同等成绩的条件下,那些“卓越人才培养基地”的毕业生可能会获得优先录用的机会。
[6]参见【奥】欧根·艾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