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调解制度创新探索——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路径选择
罗慧明[1]
金融纠纷特有的属性使金融纠纷呈现多样化形态。金融创新引起的多种法律关系的复合使纠纷的解决进一步复杂化,涉及担保形式复杂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其中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及保证保险法律关系同时出现。随着公众金融意识的兴起,金融纠纷的利益主体往往涉及数量众多的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涉众性日益显现。金融涉众群体性纠纷所具有的特点不适合用诉讼和审判的方式来解决。这类纠纷的基本特点包括以下几项:(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纠纷案件事实清楚;(3)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并不在于权利和义务的确定,而是对双方之间利益关系的微妙调整。单一的司法救济程序难以满足社会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冲突多元化的需要。基于社会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冲突多元化的现状,人们开始对现代法治进行反思,开始对人们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和归纳。人们开始重新发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和对话的价值,“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已形成制度的惯性之后,各种非国家的组织、社区共同体或社团的作用,以及非正式的法(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正在日益受到重视。换言之,今天的世界,由于人际关系和价值观的重构,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开始再度呈现一种多元化的趋势。”[2]不同于热衷于对国外先进经验的考察介绍以期构建一种现代性范式之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法学研究者开始从一般民众或当事人的立场来考虑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崭新的研究视角将纠纷解决机制从国家权力和正式法的泥沼中解脱出来。[3]“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来自“东方经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调解制度重新得到青睐。金融调解作为一般调解机制运用于金融领域的特殊调解,与人民调解有何不同?是否能直接适用人民调解机制的各项规则?金融调解制度应该如何创新?下文通过分析金融调解法理基础,检讨已有金融调解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