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他人而受到伤害,该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
案件重现
李军是北京某快递公司的一名快递员。2014年2月的一天,在下班途中,李军发现路边一名四、五岁左右的小孩在母亲锁车门的时候,自己蹒跚着向路上走过来。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期,路上车很多,正巧一辆疾驰的轿车冲着小孩飞奔而来。在那紧急的时刻,李军奋不顾身地冲着小孩扑过去。小孩得救了,李军却被撞伤了。过后,李军被送到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小腿骨折,需要立即实施手术并住院治疗。请问这种情况下,李军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为保护他人人身权益而自己受损害,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李军的人身伤害损失应当由小孩的家长来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由该法的规定可知,为防止、制止他人人身、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或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军为防止一个四、五岁左右的小孩被行驶的汽车撞到,而自己受到损害。这属于因防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形。李军可以要求侵权人即汽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汽车司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小孩的家长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第二款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