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案例应用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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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赔偿能力的未成年人致使他人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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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重现

肖某是一个非常有经济头脑的高中生。从上初中起,肖某就开始用自己的零花钱创业,利用节假日时间在小区内卖一些日常生活小用品。大家都觉得肖某是个有想法的小伙,力所能及地支持他的生意。慢慢地,肖某总结出来小区业主的基本需求,卖的东西越来越受大家青睐,生意也越做越好。几年来,肖某的经营也给他带来了不少的收入。

2013年9月,高中开学的肖某骑车去上学,由于怕上学迟到,肖某骑车速度有点快,当看到红灯时刹车已经晚了,撞倒了过马路的小孩张某。张某摔倒导致胳膊骨折,腿部擦破了皮。肖某带张某到医院进行了治疗,诊疗费一千元。张某家人要求肖某父母支付医疗费,但肖某父母说肖某有经济能力,让肖某自己解决问题。

本案中,肖某作为有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于张某的赔偿应由谁支付?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未成年人骑车导致行人受伤,行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是由未成年人自己承担还是由其父母承担的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肖某有赔偿能力,应当自行赔偿张某的损失。肖某作为一名高中生,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肖某通过做生意积累了一定的收入,属于有自己财产的人,且自己的财产足以支付张某的医疗费用。因此,肖某应该用自己的钱支付张某的治疗费用一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