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遭他人恶意损害该怎么办?
案件重现
张某是某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在公司任职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2013年9月,公司要在销售部选拔一名业务能力强的人来担任公司销售总监一职,有能力者均可以公平竞聘。张某为竞聘成功做着充分的准备。同部门的肖某和张某同时进公司任职,由于肖某工作能力略逊于张某,肖某一直是销售组长。肖某在张某手下工作几年了,一直不服张某的领导,他总认为自己的实力并不比张某差,所以肖某也参加销售总监的竞聘。
肖某知道张某是公司的红人,通过公平竞争自己肯定会输掉。
为了胜券在握,肖某向公司总裁写了一封匿名邮件,内容是:张某身为公司中层领导却与下属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家庭不负责任,并破坏他人家庭,人品差。总裁根据匿名邮件的内容让公司对张某和其下属进行了公开调查,结果是并无此事。但是,公司对张某及其下属的流言蜚语已经是上下皆知,张某的名誉受到了玷污。后来,通过邮件来源查到了是肖某所为。
本案中,张某的名誉权遭到肖某故意损害该怎么办?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他人故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给当事人带来恶劣影响,公民应该如何维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肖某为了与张某竞争销售总监一职,选择通过匿名邮件的形式恶意捏造事实,丑化张某的品德和行为,玷污了张某的名誉,在公司内引起了负面的效应。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肖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其一方面要公开向张某及其下属赔礼道歉,说明事情的真实情况,消除恶劣影响;另一方面,要对张某及其下属造成的影响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