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案例应用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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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侵权赔偿法律常识

公民肖像权受到损害时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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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重现

2013年10月,就读于某大学艺术学院的大三学生李某从网上看到了一家杂志社正在招聘平面模特的公告,李某认为自己形象和身材都符合做平面模特的要求,并且通过工作可以解决自己的生活费问题,于是到该杂志社面试。杂志社的面试方式是由摄像师为其拍摄一组照片,以此来考察李某的镜头感和上镜效果。李某按照杂志社的要求穿上了比基尼泳装,并在镜头前按照摄像师的要求摆出了各种姿势,拍照的效果非常好,得到了杂志社领导和摄像师的一致认同。拍摄完成后,李某觉得拍摄的照片尺度有些大,让人看了有些难为情,要求杂志社务必将照片只作为面试的参考,过后必须销毁。杂志社承诺李某这些照片不会外露。

但是不久,李某在学校报刊亭看到了该杂志社出版的杂志,封面人物就是自己当时拍摄的照片。李某顿时觉得无地自容,同行的朋友看到后也都觉得不好意思了。李某找到杂志社理论,称该杂志社违背当时承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给自己带来恶劣影响,要求杂志社赔偿损失。杂志社以当时口头承诺的形式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本案中,李某的照片被杂志社用来作为封面人物是否侵犯了其肖像权?李某应如何维权?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公民的肖像被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并给公民造成不利影响,公民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在面试完成后认为照片涉及不雅内容,要求对方销毁,杂志社对李某的要求做出了口头的承诺,这意味着杂志社应该遵守对李某的约定。杂志社不顾对李某的承诺和可能给李某带来的负面影响,擅自在杂志封面刊登了其照片,这严重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某有权要求杂志社迅速下架该杂志,向其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此外,李某还可以要求杂志社赔偿精神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