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案例应用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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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赠与的房产,签订了赠与协议后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案件重现

沈大妈今年八十多岁了,早年丧偶,一对儿女都已经在国外定居。由于年龄越来越大,身体欠佳,沈大妈就请了保姆虹某来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为了调动虹某的积极性,使其更尽心尽力地照顾沈大妈,沈大妈的一对儿女都同意,只要把沈大妈的晚年生活照顾好,就把沈大妈的这套房子作为奖励赠与虹某。为了表示诚意,沈大妈和虹某还签订了房产赠与协议。开始,虹某表现得很积极,对沈大妈也很负责任。可时间久了,每天对着一个老人周而复始地做单调的工作,虹某渐渐地厌烦了。于是,虹某经常对沈大妈敷衍了事,几次因为外出和老乡逛街,不给沈大妈做饭吃。沈大妈一个人在家里,由于行动不便,几次摔倒,造成小腿骨折。对于虹某的表现,沈大妈极为不满。请问这种情况下,沈大妈是否可以撤销赠与虹某的房产协议?

法官断案

当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沈大妈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子。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才发生法律效力。受赠人没有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但是,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还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对于本案来讲,在赠与的房屋未过户之前,如果赠与人反悔,可以撤销赠与。所以,沈大妈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公证细则》

第七条 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