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他人同居,妻子得知后找人对其进行殴打,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案件重现
2012年,孙某和林某经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由于孙某自己成立的网络公司刚刚起步,为了支持丈夫的工作,林某主动承担了大部分家务。随着孙某事业一天天的风生水起,在家的时间也越来越少,夫妻之间的感情逐渐转淡。2013年5月的一天,林某无意中发现孙某的微信中有个叫小月的女孩,两个人关系暧昧,并在微信上以“老公、老婆”相称,在微信上的一些网友互动中,其他网友也认为孙某和小月是夫妻关系。在林某的追问下,孙某承认和小月已经在外同居,并且对外宣称是夫妻。知道真相后的林某大为恼火,觉得自己为这个家、为孙某付出的一切换来的竟是他的背叛,气恼之余林某找来自己的弟弟林小某为自己出气。林小某多次在孙某的公司及家里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孙某鼻骨骨折及面部多处严重挫伤。没多久,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孙某赔付自己离婚损害赔偿金。请问林某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当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项情形之一的行为,如前所述,因双方都不是“无过错方”,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本案中,林某丈夫孙某与异性小月来往,两人不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的行为属于重婚,林某是“无过错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林某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林某找来自己的弟弟林小某让其替自己出气,对孙某多次殴打,这种行为又是违法的,因此,林某又是“过错方”。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林某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