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房且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件重现
2012年8月,赵某(男)和张某(女)经朋友牵线做媒成为了男女朋友。两人经过了两个月的接触,相互都觉得对方是自己一辈子的依靠,于是,经过双方家长的同意,两人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于国庆节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由于结婚匆忙,新房也没来得及买。为了让小两口过小日子,赵某的父母出全款为他们购买了一套精装修的住宅楼,在进行房产登记的时候将房产本的名字登记为赵某。赵某和张某一直沉浸在新婚的甜蜜中,突然有一天,张某的母亲提起房产本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时,赵某告知其写的是自己的名字,房子是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的所有权是自己。妻子张某认为,这套房子是在两人结婚以后买的,是婚后财产,无论是谁出的钱,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那么,婚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房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婚后房产的所有权问题。如果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而且房本上只有自己子女的名字,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归出资一方子女拥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赵某和张某婚后居住的房屋是由赵某父母全资购买的,而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赵某,这意味着赵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赵某父母赠与赵某的,这套房产是赵某的个人财产,并不是赵某和张某的婚后共同财产。因为赵某和张某的父母并没有对此房产进行出资,张某没有主张处理此套房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