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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上涨后,子女可以向离婚后的父亲要求增加生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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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重现

2012年3月,小苗的母亲董某和父亲李某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苗跟随母亲生活,李某负担小苗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抚养费按月支付,直到小苗大学毕业找到工作为止。董某和李某离婚时,小苗正在读高中,各方面的花费比较少。但是,2013年6月,小苗考上了外地的大学,每年的学费要一万元,再加上住宿费、生活费等开销,数额巨大。如果按照离婚时规定的抚养费,小苗是无法完成大学学业的。小苗不想放弃继续学习和深造的机会,于是,向父亲李某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以便自己能顺利步入大学的校门。但是,李某称,自己的生活也不富裕,没能力增加抚养费,况且离婚协议里并没有提到增加抚养费的约定,所以拒绝接受小苗的要求。那么,小苗因学费上涨,有权向离婚后的父亲提出增加生活费的要求吗?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由于生活成本的增加,子女为了学习和生活是否可以向离婚后父母提出增加生活费的要求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董某和李某离婚时,小苗上高中,各方面的开销比较少。但是,如果小苗到外地读大学,无论是学费还是生活费等开销都会比高中时要高得多。李某以自己不富裕和离婚协议中没有增加抚养费的约定为由拒绝提高生活费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李某负责小苗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这是李某同意的,所以李某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根据小苗的实际情况提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