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丈夫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妻子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案件重现
2013年6月,妻子黄某向丈夫杨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原因是杨某无视家庭,搞婚外情。黄某和杨某结婚五年,感情基础深厚。婚后杨某一直在外奔波干事业,黄某为了解除杨某的后顾之忧,全力支持杨某发展事业,毅然辞掉了工作,在家相夫教子,两人各有分工,日子过得很祥和。但是,在2013年初,黄某发现杨某对家庭的关心越来越少了,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了。后来黄某发现,杨某与公司的同事李某有不正当关系,两个人还在某小区租了房过起了日子。黄某对丈夫的出轨行为非常不满,于是向杨某提出了离婚。在离婚时,黄某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十万元的请求。那么,黄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因为夫妻一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黄某和杨某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是杨某在婚内出现外遇,与第三者在外同居,符合请求损害赔偿的三种情形之一,所以黄某可以在离婚时向人民法院请求针对杨某行为给黄某带来的伤害进行赔偿,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黄某的请求。同时,黄某应该注意掌握好提出赔偿的时间期限,必须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的一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