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了解)
1.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犯罪与刑罚是刑法的两个最基本概念。在刑法中,不论是刑法典还是单行刑事法规,都是由罪、刑以及罪刑关系三部分组成的。
2.犯罪论与刑罚论是刑法学总论的两个最主要部分。对于犯罪论与刑罚论所不能包含的关于刑法的其他一般性问题(刑法的概念、基本原理、原则、适用范围等)的研究,便构成刑法学绪论。绪论、犯罪论、刑罚论也就是刑法学总论知识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
3.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由诸多相互联系和相互区别的概念所构成的知识体系。
▲4.刑法的基本特征(简答)
(1)独立性——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自己特有的方式独立地保护、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
(2)广泛性——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涉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
(3)严厉性——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三大类。在这三大类制裁中,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特定财产、权利,而且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国家还能够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4)最后性——刑法具有法律适用的最后性。主要体现为两点:①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其他法律部门最终依靠刑法维持其规范效力,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保护法、保障法;②只有当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门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保护某种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创设刑法,司法者才考虑适用刑法。所以,刑法具有保守性、谦抑性。
二、刑法的渊源(2016年已考名词解释)
① 对于《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是否属于单行刑法,目前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该决定未规定具体刑罚内容,不是单行刑法;但在曲新久主编的《刑法学》(第五版)教材中,仍将其作为单行刑法。
▲三、刑法的分类(2010年已考简答)
四、刑法的根据和任务(2017年已考论述)
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我国宪法,实践根据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2.刑法根据宪法而制定,意味着刑法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与精神,而不能违反宪法或者与宪法相抵触。
3.刑法以宪法为根据,不仅要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补充必须符合宪法,而且也自然地要求刑法的解释与适用也必须符合宪法。
4.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这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五、刑法的功能(2009年已考简答)
1.社会保护功能,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功能。
2.人权保障功能,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只是受到法律限度内的惩罚。国家动用刑罚惩罚犯罪,必须依法进行,严禁超越法律规范滥用刑罚权,侵害无辜的人或者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六、刑法解释
1.按照解释的效力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类:
(1)——就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刑法或者相关法律中的解释性规定。
②立法机关制定刑法时在 “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的专门解释。
(2)——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刑法所作的解释。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是指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从理论上或学术上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无普遍约束力,但个案法官的解释对个案有约束力。
2.按照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又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所用文字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的方式使其含义明确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是刑法的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如果文理解释就可以使刑法规定清晰,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论理解释。
(2)——论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按照立法精神根据法理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分为:
①:解释得出的结论与字面本身要解释的内容有一定空间,但该空间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逻辑结论。如逃税罪将 “二次”解释为两次以上,扩大了,但不是扩张解释。
②:扩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③:解释空间比字面含义小。如将 “多次盗窃”解释为 “1年之内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注意当然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都比字面含义要宽,但是当然解释是理所当然的解释,扩大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予以解释,而类推解释是不在立法本意之内的。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括 “借记卡”属于扩大解释,但是将拐卖妇女罪、强奸罪中的 “妇女”解释为包括 “男性”则属于类推解释。
无论是扩大解释还是缩小解释,均需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罪刑法定原则范围内进行严格解释,而不能任意地进行解释。
七、刑法中若干重要术语的解释
▲(一)
续表
续表
(二)司法工作人员
,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即在公安、安全、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中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公共财产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注意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四)以上、以下、以内
刑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