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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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通过互联网上传、下载电影、电视剧、歌曲是否构成侵权,要承担什么责任呢?生活水平提高了,大家有了更多的空余时间进行休闲和娱乐。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影视业也在飞速地发展,据统计,2016年中国电视剧的产量达到334部,1.49万集。而每年在院线放映的电影数量也是巨大的,2016年接近950部。如此数量的电影虽然给我们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但动辄100多元的票价,的确让人难以接受。看电视剧虽然不收费,但每天播放电视剧的黄金时间有限,我们不可能在黄金时间都看到自己喜欢的节目,毕竟众口难调。大部分年轻人选择到网络上下载自己喜欢的电影、电视剧,网络上的资源是极为丰富的,而且下载电影、电视剧、歌曲一般是不收费的。经常在地铁上看到年轻人通过手机观看电影、电视剧,听着音乐,应该都是在享用这免费的午餐。但这些电影、电视剧、歌曲都享有著作权,权利人是要通过这些作品获利的,如果大家都不去电影院花钱观看电影,投资方会血本无归,整个行业都将无法生存,更谈不上发展了。

【经典实例】

案例一:环球公司、华纳唱片公司、索尼公司与百度公司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环球公司、华纳唱片公司、索尼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百度网站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环球公司、华纳唱片公司、索尼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

北京一中院一审认为,百度公司是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基于这种服务的技术、自动和被动等性质,即使百度公司施予与其能力相当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的信息是否侵权。因此,百度公司设置搜索框供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歌曲的行为以及设置榜单等模式,均不能证明其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故不构成对三大唱片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三大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大唱片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审理中,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版权许可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确认双方共同致力于互联网音乐作品的运营模式创新以及互联网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创新,就此展开全面合作,并就全面合作的具体方式及内容签订了合作协议和反盗版协议。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另达成协议,百度公司支付版税,三大唱片公司将授权百度公司上传其全部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免费在线播放及下载相关歌曲。至此,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多年的版权纷争得以彻底化解。

案例二:《七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遨游公司在其经营的“遨游网”上提供电影《七剑》的在线播放服务,被《七剑》电影的权利人慈文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进入遨游公司网站点击“站点地图”,在打开的网页中点击“相关站点”中的“遨游影音中心”;进入“遨游影音中心”网站,该网站上部标明“凤凰宽频”“PPLive在线视频”“优酷微视网”等栏目,页面底端注明版权所有为遨游国际;点击“PPLive在线视频”,网页下方分左右两栏,左侧栏依次排列着“游戏部落”“股市财经”“热门动漫”“华语电影”等,右侧栏显示正在播放的内容;点击“华语电影”,出现多部电影名称;点击其中“七剑”,右侧栏显示“正在播放:PPLive在线视频〉〉华语电影〉〉七剑”;该剧能完整播放,并有完整的片头片尾署名。

法院认定遨游公司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慈文公司对电影《七剑》享有的著作权,判决遨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电视剧、歌曲等属于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著作权由影视作品制片者或音乐作品创作者享有。虽然一部电影中既包括剧本又包括片头曲、片尾曲等音乐作品,这些作品都是包含著作权的,但基于主张权利的便利,法律规定电影、电视剧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者,也就是投资人。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将电影、电视剧、音乐上传到网络是构成侵权的,这一点也很容易理解,权利人投入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拍摄一部电影就是要通过票房、播放许可等谋取利益。他人无偿地将影片上传供用户免费观看,必然会影响到影片的票房和许可费用,法院认定侵权并判决承担赔偿也是正确的。

但网络用户在线观看或者下载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呢?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而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这里当然包括影视作品。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所以,在网络上观看、收听或下载如果仅仅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下载后刻录成光盘传播,不管是无偿还是收费,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运用技巧】

建议大家不要上传电影、电视剧、音乐、小说等他人作品。如果仅仅为了学习欣赏,可以适当下载影视作品,但欣赏完毕后尽快删除,不要将作品转发给他人,否则还是有可能构成侵权。当然,从尊重他人权利的角度看,无偿地观看他人拍摄的电影确实对权利人不够尊重,一部影片里包含了导演、演员、现场工作人员等大量的劳动,无偿观看等于无偿地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果实。而且,从电脑上观看电影的效果和电影院是无法比拟的。有人将两者作过比喻,通过电脑看电影就好比把世界名画印在邮票上,无法体验到名画细节的刻画,与直接欣赏名画本身有天壤之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