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纠纷:发生在你身边的99个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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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高管”不能从事什么行为?

◎ 案情介绍

郑某的公司在经过一系列的设立程序之后,终于开业了。其中有个股东王某占有百分之十的股份,但并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基本都是每个月来公司坐坐,了解一下公司的运营情况就走。但最近一段时间,王某发现公司的一位高管李某,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将公司的100万元拿来给李某的亲戚提供了担保,这让王某很生气——虽说公司的钱是公司的,但毕竟是股东们一块投入的资产,怎么可以随便就给别人提供担保?为了搞清楚法律上禁止高管从事的行为,王某致电了我们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了相关事宜。

◎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