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证据:常见纠纷取证关键与操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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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关键

继承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在生活中,大多数继承纠纷都能通过家庭成员内部协调解决,而相当一部分纠纷因家庭内部协调不成,往往不得不诉至法院。当事人到法院打继承官司时,一般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法定继承的,提交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如: 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4.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二)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供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被继承人死亡时,通常都留有一定的可依法转让给他人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这就是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对本条第7款所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曾指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此外,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作为遗产,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因此,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应对以下情况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1.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供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其他财产的证据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