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继承纠纷诉讼取证关键与操作技巧
CHAPTER 3
常识导读
一、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所谓继承,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将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遗留遗产的死亡自然人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这些遗产价值较大的如房屋、林木果园或巨额存款或者股权等,价值较小的如衣服用品、图书、家禽或少量现金等。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叫做继承权。在我国,继承的方式有以下四种[1]:
(一)法定继承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继承或遗嘱无效和没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确定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遗产的分配。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生子女、非婚姻生子女、养子女和有赡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理,“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包括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和养外祖父母,以及实际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继外祖父母。此外,《继承法》还规定,如果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至于再婚与否,对他们的继承权没有影响。
(二)遗嘱继承
所谓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立下遗嘱来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法。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后,只有具备了以下条件,才能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且该遗嘱合法有效
遗嘱是遗嘱继承的根据,遗嘱只有符合法定要件才有法律效力,生效的遗嘱才有执行力。所以,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遗嘱继承的一个前提。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
没有继承权也就没有继承资格,虽然有遗嘱的指定,但因为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也不得参加遗嘱继承。对于遗嘱中指定的应当由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如果遗嘱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对其放弃继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遗嘱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扶养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即使被继承人还订立了遗嘱,但仍应当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遗嘱继承。
此外,还应注意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1)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2)遗嘱继承是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用遗嘱方式指定其遗产的部分或全部由谁来继承,继承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权,而且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而法定继承,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由法律规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继承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遗产。(3)遗嘱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而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4)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三)遗赠
所谓遗赠,是指公民立遗嘱表示在其死后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见,受遗赠人应当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的期间是知道遗赠后的2个月内,从受遗赠人知道自己被遗赠之日起计算。接受遗赠必须明示,到了期限没有明确表示的,除非继承人自愿交付遗赠,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放弃接受遗赠则不必明示。
(四)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即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协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意愿一致的协议,是有偿合同性质的双方法律行为。这种协议继承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据此,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也作了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所以,在上述几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最高,应当最先适用,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二、我国继承法律原则
我国继承法律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由此可知,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既是我国《宪法》和《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男女平等具体表现在:夫妻之间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无论妇女已婚、未婚、初婚、再婚,也不论是参加社会工作,还是从事家务劳动,都与男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丧偶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也可以携带其继承的财产改嫁,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同一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人不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遗产分配时男女的份额均等。
(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继承法》除依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确定了法定继承人之外,又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虽没有血缘关系,但相互之间存在着扶养关系,也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及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从尽义务的时间、内容、被继承人的需要以及与其他继承人相比四个方面综合考虑。 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上述法律对遗产份额的分配办法完全是按照所尽义务的情况来确定的,充分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遗产债务及清偿
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仍欠的税款、债务。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6)其他个人债务。
对遗产债务进行清偿时,应当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清偿债务。如果各继承人已将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务的,应按以下办法清偿:(1)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2)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