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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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的难点问题。此处所称的“财产部分”,是指财产刑以及《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中的有关事项。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已经明确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非刑罚强制性措施的执行主体尚无明确规定,致使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之间以及人民法院部门之间执行主体不明,权限不清,导致该类判决结果无法得到实际落实。为切实解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问题,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本规定初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慎重研究,反复修改,制定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具备继续追缴条件的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规定》明确了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前后衔接。由此,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侦查机关查封的财产,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规定》建立了人民法院对财产部分审判、立案、执行的协作机制,规定了执行没收财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执行程序中赃款赃物转化形态后的追缴原则。《规定》针对刑事案件财产变现处置难度大的特点,作出了不同于民事执行变现财产的特殊规定。还明确了被执行人同时承担民事债务、民事赔偿或刑事赔偿等多项清偿义务时的执行顺位,并对刑事案件案外人异议制度设计了不同于民事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

《规定》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重大问题,既有对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也有结合司法实践和我国国情做出的理论创新和特殊安排,可以说汇集了理论界多年研究成果和多个司法机关的整体智慧,较好地解决了跨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领域的疑难问题,向全国司法人员和全社会上交了一份较为完美的答卷!

为进一步阐述《规定》的整体背景和精神,深入全面介绍《规定》具体条文出台的背景和含义,并对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参考意见,我们组织参与制定和撰写条文的有关人员编写了本书。希望对司法实务部门适用《规定》以及法学研究者和社会公众学习、理解《规定》,提供原始的资料,起到参考和启发的作用。当然,由于编者水平及时间有限,书中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疏漏、不足之处,希望广大读者朋友不吝赐教,帮助我们不断提高认识,并不断修改完善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