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与伊朗经贸法律特征专项研究
(一)双方合作不断深化,经贸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两国经济互补性日益增强,为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伊朗受到欧盟以及美国的经济制裁,经济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与此同时,原油是中国进口第一大商品,中国不断强调能源安全,积极拓展能源进口渠道。在这样的历史契机下,双方能源合作不断加强。2010年中伊原油贸易达到了121亿美元。伊朗已成为我国第三大原油进口来源地,占我国原油总进口量的9%。中国可以采用直接从伊朗进口原油及天然气的方式开展合作,也可以到伊朗建立企业开采能源。
面对国际经济制裁的困境,伊朗近年来已转向中国、俄罗斯和土耳其,为其重大项目融资。伊朗能源部副部长马苏力说,能源部门的政府项目(包括水、电、石油、天然气和石化工业)和建筑与工业部门的其他项目将获得中国的融资,其中15亿美元到20亿美元分配给水电项目。
除去能源方面,同时,伊朗政府非常重视其非石油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主要有矿产品、金属产品、化工品和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如生铁、钢坯、钢材、粗铜、铬矿石、铁矿石、葡萄干、开心果、带鱼和藏红花等。
中国在铁路建设、机械制造、汽车制造等方面拥有一定经验和先进技术,符合伊朗经济发展的需求。双方还在文化、社会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强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交流,促进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目前,中伊两国合作缺乏大型项目,只有小规模的合作,但双方经济互补。伊朗拥有储量巨大的资源,同时需要引进先进技术。中国在矿藏开发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技术较为成熟,设备先进,已经在很多国家开展援助和投资项目。中国一向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在尊重对方领土主权完整、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他国开展经贸合作。中国与伊朗开展合作必将对两国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据 《伊朗日报》2015年7月27日消息,伊朗石油部负责国际事务的副部长扎马尼-尼亚尔(Amir Hossein Zamani-Nia)表示,该部门正在与若干外国企业商讨该国油气开发项目。[11]报道称,扎马尼-尼亚尔表示,为了筹备与外国合作商的洽谈,伊方制定了一套新的石油协议,称为综合石油协议(IPC)。目前,阿塞拜疆代表团已抵达德黑兰,包括石油、通信、银行和能源公司的代表,旨在讨论与伊朗达成能源领域共同开发项目的日程以及活动安排[12]。中国企业应当抓住机遇,积极与伊朗开展合作。
在此情况下,中伊双方应当进一步签订双边条约,为丰富双方合作领域提供法律基础,明确规定各方权利与义务。此外,目前伊朗在某些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空白,需要尽快立法以满足不断加深的合作需求,提供明确法律指引,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纠纷产生,为中国企业在伊投资提供便利。
(二)伊朗法律体系存在一定问题
总体来说,伊朗法律制度偏于保守、不透明程度高。此外,法律贯彻实施效率低下。伊朗司法机关独立性受到宗教以及政治力量的影响可能较大,从而导致其执行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伊朗制定了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等经贸法律,但是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如缺乏统一完善的配套实施规定。此外,伊朗国内的 《电力法》、《供水保障条例》等公共服务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这对于在伊企业开展业务极为不利,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投诉无门的后果,并且伊朗国内市场尚无较成熟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规定,地方政策朝令夕改,从长远来看都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三)伊朗法律受伊斯兰教影响较大
伊朗宪法规定民法、刑法等全部法律都应当符合伊斯兰教教义,因此伊朗法律在很多方面都与现代法律制度不同。法庭判案一方面遵守制定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遵循伊斯兰教法的规则,甚至很多情况下,更多法官更倾向于使用伊斯兰教法判案。同时,在解释制定法的时候,往往要参考伊斯兰教法的规则。宗教至上的原则使得法律从制定到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存在较大干扰。外国企业及人员应当认真研究伊朗法律制度以及风俗习惯,谨慎行事,切不可以不恰当言行冒犯当地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