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执行流程[1]
1.原告胜诉后,若被告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告该如何维权?
原告可以依据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原告还可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履行和解协议,以便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2.执行属于何种属性?
民事强制执行权属于司法权,但又具有行政权的一些特点。民事强制执行权实施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私权利提供公力救济。民事强制执行权在实施过程中,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依职权作出的执行裁决和执行行为,对被执行人具有命令性,错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与处罚措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民事强制执行权虽然属于司法权,但是具有行政权的色彩。
3.申请执行的主体有哪些?
有执行依据 (即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的权利人及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4.申请执行如何确定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5.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6.申请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具有可执行性;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7.申请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执行书或执行申请表。申请执行书或执行申请表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以及律师事务所函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如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建议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8.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法律如何规定?
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执行申请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9.申请执行是否有期限限制?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来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0.提交执行申请材料后,若法院不予执行,申请人该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1.逾期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受理?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2.逾期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提出抗辩法院会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1)要求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权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2)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4)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5)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6)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
(7)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8)强制被执行人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1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时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15.法院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16.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和解?
可以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执行法院充分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但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
17.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后,一方不履行的该如何处理?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18.执行和解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若申请执行人系因被执行人胁迫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以请求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19.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撤回申请?
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属于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准许,但是若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胁迫而非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20.法院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如下: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1.法院暂缓执行的情形包括哪些?暂绥执行期限如何计算?
法院暂缓执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①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②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③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之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
①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
②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③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④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的期限: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 〔2002〕16号)第十条之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此外,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
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22.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情形,法院应如何处理?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立即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暂缓决定是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23.法院执行终结的情形包括哪些?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4.法院执行结案的情形包括哪些?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25.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对哪些财产予以执行?
(1)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2)被执行人的收入;
(3)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车辆;
(4)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26.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对执行财产采取哪些措施?
(1)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7.法院对自然人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
(2)扣留、提取收入;
(3)查封、扣押其名下被执行财产;
(4)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
(5)搜查;
(6)强制迁退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
(7)强制完成行为;
(8)限制高消费;
(9)限制出入境;
(10)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28.法院对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取收入;
(3)查封、扣押财产;
(4)强制交付;
(5)搜查;
(6)强制迁退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
(7)强制完成行为;
(8)限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公司的财产高消费及出入境;
(9)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29.法院对特定行为如何执行?
(1)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相关流程图请参见附录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