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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用人单位应如何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家庭暴力
本法第11条就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家庭暴力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立即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施暴人清醒地认知实施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的破坏性影响和可能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及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避免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和激化升级。
二、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还应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用人单位在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还应及时对其婚姻家庭纠纷进行调解,帮助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必要时,单位可以和员工居住地的村(居)委会联系,也可以协助员工向提供专业化家庭关系指导、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的社会组织寻求帮助,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当员工因实施家庭暴力成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在收到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对当事员工进行说服和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人身权保护令。
三、用人单位的工会、妇联组织等应当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根据本法第6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会、妇联组织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员工反家庭暴力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让员工了解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通过日常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员工预防家庭发生家庭暴力。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作为家庭暴力预防措施,仅就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做出了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施暴员工的家人向单位求助的,本条没有规定而是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中做出了针对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