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有什么职责
县级以上司法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家庭暴力工作中,县级以上司法机关负有公正司法的职责,要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依法惩处家庭暴力加害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是及时立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案件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要迅速审查、立案和转处。
二是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申请人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
三是注意发现犯罪线索。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四是通过代为告诉充分保障被害人权益。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人民法院对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拘留、逮捕;没有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通过走访、打电话等方式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联系,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状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六是依法进行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在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残疾人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七是妥善救治、安置被害人的义务。在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被害人,应当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对面临家庭暴力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或者相关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
八是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法制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有效预防家庭暴力,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