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资公司的法律适用】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
[1]条文解读 实践中,对同一债权,还可能出现债务人和第三人均提供了物的担保,还有第三人提供人的担保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从公平的角度,还是从防止日后追索权的繁琐,节约成本的角度,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否则保证人可以有抗辩权。
[2]条文解读 本条中的“其他形式”是指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订立合同的其他形式,主要包括:(1)视听资料形式。根据《民通意见》(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同。)第65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2)默示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本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商业借款合同、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3]条文解读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本法所称“交易习惯”:(1)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2)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案例索引 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
[5]案例索引 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1期)
[6]案例索引 1.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
2.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
[7]案例索引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
[8]案例索引 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
[9]条文解读 在同一财产上并存法定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的,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作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2002年6月20日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据此,无论约定抵押权发生在前或在后,法定抵押权均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10]案例索引 谢某与北京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19145号)
[11]案例索引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等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8443号)
[12]案例索引 成都某电器有限公司与何某其他股东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3445号)
[13]案例索引 邱某与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皖民二终字第0011号)
[14]案例索引 童某等诉某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权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72号)
[15]案例索引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6期)
[16]案例索引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
[17]案例索引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