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与欧式相关跨区域贸易协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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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电信

第14.1条 范围

1.本章适用于影响电信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

(a)有关访问和使用公共电信服务的措施;

(b)有关公共电信服务供应商的义务的措施;

(c)有关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其他措施;

(d)有关提供增值服务的措施。

2.除了保证运营广播电台和有线电视系统能继续访问和使用公共电信服务,除第14.20条外,本章不适用于分配无线电的广播、电报或电视节目措施。

3.本章任何内容不应解释为:

(a)要求一缔约方或要求缔约方强制任何企业建立、建设、购买、租赁、运营或提供不对公共大众普遍提供的电信网络或服务;

(b)要求一缔约方迫使企业专门从事分配无线电的广播、电报或电视节目,以使其广播或有线传播的设施作为一种公共电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