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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贸易救济委员会
第10.8条 贸易救济委员会
1.双方特此设立一个贸易救济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各缔约方负责贸易救济问题相关层级的代表人员,贸易救济问题包括反倾销问题、补贴和反补贴问题以及保障措施问题。
2.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a)增强各方对另一缔约方贸易救济法律、政策和实践的认识和理解;
(b)监督本章的执行情况,包括对于第10.7条第3款和第4款的遵守情况;
(c)增强双方负责贸易救济机构之间的合作;
(d)提供适当机构以便就反倾销问题、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和保障措施问题交流信息;
(e)为双方主管机关设立一个贸易救济法律执行情况的教育项目,并且监督其发展;
(f)提供适当机构以便讨论关涉双方共同利益的以下相关话题;
(i)有关贸易救济的国际问题,包括有关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的有关问题;
(ii)各缔约方主管机关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实践,如事实应用和证明程序;
(iii)一缔约方可能构成工业补贴的实践。
3.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多次召开。
[1]尽管第3款和第4款的内容不适用于争端解决,但是缔约双方重申这些条款创设有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