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务筹划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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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省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房,是指兴建各种用途的上盖建筑物;其他非农业建设,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田间农用道路和从事渔、林、牧生产以外的占用耕地建设。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以县为单位 (以下同),按1986年末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的总人口和耕地总面积计算,人均耕地少于零点五亩的,每亩五千三百三十三元 (即每平方米八元);人均耕地零点五亩以上不足零点七亩的,每亩四千元 (即每平方米六元);人均耕地零点七亩以上不足一亩的,每亩三千三百三十三元 (即每平方米五元);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每亩二千元 (即每平方米三元)。

(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城市及其郊区,地级市及其郊区,县级市,县城及其郊区,以及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按上述税额标准提高百分之五十征收。提高的具体比例,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人民政府核定。

(三)农村居民在当地规定的建房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经国土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国土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征收经费,由县 (市)财政部门从实征税款地方留成属县 (市)百分之六十部分中提取百分之三,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省、市 (地)财政部门,从上缴省、市 (地)地实征税款的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分别提取百分之三,拨给省、市 (地)国土部门,用于国土管理。

第十条 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批准用地之日起两年内使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广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2009年3月16日 粤财法 〔2009〕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越秀区:50元/平方米,海珠区:50元/平方米,荔湾区:50元/平方米,天河区:50元/平方米,白云区:50元/平方米,黄浦区:50元/平方米,花都区:40元/平方米,番禺区:40元/平方米,南沙区:15元/平方米,萝岗区:40元/平方米,从化市:40元/平方米,增城市:4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深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2009年3月16日 粤财法 〔2009〕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50元/平方米,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东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2009年3月16日 粤财法 〔2009〕4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50元/平方米,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汕头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2009年3月16日 粤财法 〔2009〕3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金平区:50元/平方米,龙湖区:50元/平方米,澄海区:50元/平方米,濠江区:50元/平方米,潮阳区:50元/平方米,潮南区:50元/平方米,南澳县:5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珠海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2009年3月16日 粤财法 〔2009〕37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香洲区:50元/平方米,斗门区:40元/平方米,金湾区:3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佛山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2009年3月16日 粤财法 〔2009〕38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禅城区:50元/平方米,南海区:50元/平方米,顺德区:50元/平方米,高明区:30元/平方米,三水区:3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中山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2009年3月16日 粤财法 〔2009〕4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40元/平方米,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潮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2009年3月16日 粤财法 〔2009〕5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潮安县:50元/平方米,饶平县:40元/平方米,湘桥区:50元/平方米,枫溪区:5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惠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2009年3月16日 粤财法 〔2009〕49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惠城区:40元/平方米,惠阳区:30元/平方米,惠东县:30元/平方米,博罗县:30元/平方米,龙门县:30元/平方米,大亚湾开发区:5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