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务筹划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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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 (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在流转税制中,增值税与营业税都是主要的税种。

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概况,在这简要说明一下:在古代中国,就有营业税出现了。只不过那时并不叫营业税,但具有其特征。如明代的门摊、课铁,清代的铺间房税,这些都属营业税性质。1931年,国民党政府制定营业税法。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公布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新中国有了自己的税法。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均应按营业额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这时候的营业税范围较小,鉴于当时经济还处于恢复阶段且以计划经济为主,营业税的征收还是主要应用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商业领域。在1958年至1984年之间,营业税不作为独立税种,用工商统一税以及设置若干税目来替代单独设立营业税进行征收。1984年恢复征收营业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修订后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始施行。2016年2月,再次对 《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2011年11月1日,国务院对两部 《实施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因此这部法规是征收营业税的主要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