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道路交通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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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边上乱停车 他人出事也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10月,曹某将自己的农用三轮车停放在村级公路上,该处路宽仅3米,夏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装载1.5吨水泥(核载0.5吨)从此经过。因曹某的车占据了有效路面,夏某从该车外慢慢驶过时将路边压垮,造成夏某连人带车翻到路下。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夏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次要责任。2005年8月底,夏某向法院起诉曹某,要求赔偿损失7000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指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2005年11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曹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夏某14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曹某将自己的农用三轮车停放在路宽仅3米的村级公路上,因曹某的车占据了有效路面,夏某驾驶装载1.5吨水泥的农用三轮车驶过时将路边压塌,造成连人带车翻到路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明知自己的农用三轮车无法通行还要强行通过,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应负次要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民法通则》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