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救人被撞亡 属无因管理免责
经典案例
2010年11月22日,梁某驾驶货车将行人王某撞伤,梁某便扶着王某在路边拦车。女司机李某驾驶轿车途经此处,停车让两人上了车,然后向医院驶去。途中,陆某醉酒驾车与李某的车辆相撞,导致李某、梁某、陆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经警方认定,陆某负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驶入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行车安全,承担次要责任。
2011年1月18日,梁某的亲属将李某的亲属、陆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陆某的家人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共计39.2万多元、李某的亲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李某、陆某的车辆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11.2万元和12.2万元,存放于交警队。交警队已支付3名死者的家属各1.7万余元的丧葬费,支付伤者王某1万元治疗费。李某、陆某、梁某三人死亡赔偿金应为28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陆某应对事故承担90%的责任,李某承担10%的责任。但李某帮助梁某将伤者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在为免除伤者生命、身体上之急迫危险而为梁某管理事务,对于因管理所生之损害,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管理人并不担保管理的结果,梁某本人应承担其危险性。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某应承担的10%的责任,应由梁某自行承担。
2011年9月,法院判决陆某的家人在陆某所驾驶车辆的交强险理赔款中,赔偿梁某的亲属3.79万余元;在继承陆某遗产的范围内,支付梁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22.4万余元。对梁某的亲属要求李某的亲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属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属无因管理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的女司机李某帮助梁某将伤者送往医院的行为属无因管理,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某应承担10%的责任,应由梁某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民法通则》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