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道路交通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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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负主责 精神索赔被驳回

经典案例

2005年4月14日,陈某醉酒后未系安全带驾驶借来的一辆汽车逆向占道快速行驶时,与对面正常行驶的蔡某所有的中型货车交汇时,因未及时减速、未转向至自己的车道上,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陈某受重伤,经住院治疗57天后死亡。交警部门鉴定,此次事故陈某负主要责任,蔡某的驾驶员避让方向不当,负次要责任。事后,陈某的父母起诉要求蔡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75995.24元的50%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005年9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蔡某赔偿原告陈某父母合计8.5万元的经济损失,驳回原告陈某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法第9条第2项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本法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自己受伤死亡,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某3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51条、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