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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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里被烧死 疏于管理应担责

经典案例

李某是一名重度肢体残疾人,2008年,敬老院与李某家属签订养老协议书。2009年2月,李某所居住的床铺被褥起火,导致李某被当场烧死。李某家属与开办敬老院的镇政府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镇政府称,敬老院已尽到管理义务,没有违约。李某有吸烟的习惯,床铺应该是其自己点燃的。

法槌定音

2010年1月,法院终审判决,敬老院疏于管理、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开办单位镇政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李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万余元。

法律解析

在镇政府开办的敬老院里,一位重度肢体残疾的老人,因被褥起火被活活烧死,法院最终认定敬老院疏于管理、未尽到注意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6条、第16条、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判决镇政府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38万余元,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老龄化时代,希望敬老院及全社会都能负起责任,绝不能让类似的悲剧重演,让所有老年人都能安度一个幸福的晚年。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第26条、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