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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补偿款 父母去世不能扣
经典案例
李某系红山区某镇甲村村民。1996年1月,李某与甲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面积为10.5亩,承包户人口的6人分别为李某、李某的妻子、两名子女以及李某的父母,该户口粮田使用期限至2025年。2007年前后,李某父母相继去世。2012年,李某土地承包合同内的土地被政府征占,征地补偿款合计约85万元,甲村村委会为代征单位。2013年1月,李某领取了补偿款56.5万元,剩余约28.5万元被甲村村委会扣留。李某索要未果,遂以甲村村委会扣留上述补偿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村村委会返还土地补偿款约28.5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村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故判决将其扣留的约28.5万元土地补偿款返还给原告李某。
法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所以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应由其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但要说明的是,我国农村耕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此在其承包期内只能继续承包,不能继承。
本案中,李某的父母虽然去世,但李某的户内还有4名家庭成员,所以该户原来承包的耕地应由剩余成员继续承包,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也全部归其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