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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他人违章建筑 同样违章应当赔偿
经典案例
张某按农村风俗于1994年在本村山上为其母建造了寿坟,刘某于2005年3月10日雇民工擅自将该坟挖开、毁坏。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建坟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取得山林土地使用权,其做法不当,但原告建坟投入了有关材料和人工,而被告未经行政机关授权擅自损毁该寿坟,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2005年10月,法院对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坟地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刘某赔偿张某坟地损害赔偿款380元。
法律解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违章在山上为其母建造寿坟,被告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将原告建筑的坟挖开、毁坏,同样属违章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的,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财产损失费380元。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民法通则》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