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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烟雾污果园 造成损失要赔偿
经典案例
2003年6月,被告郑某等二人在距原告潘某果园南200米处建造砖厂,该砖厂产生大量废气,造成烟雾飘至原告果园,致使果树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症状。为此,原告曾于2004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果园经济损失并停止侵害。法院经审查认定二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果园经济损失4.9万余元。然而二被告继续污染果园,致使果园在2005年继续遭受经济损失。于是,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二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实其可以免责的情形,不能排除果园损失与砖厂污染无关的可能性。法院根据市农业局《调查评估意见》对原告果园损失进行的评估、鉴定,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7月5日,法院判决由被告郑某等二人赔偿原告潘某果园经济损失16万余元。
法律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5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郑某等二人建造的砖厂产生的大量废气造成原告种植的果树受到了严重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6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5条,《民法通则》第1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