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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刮树倒砸坏房 树主被判赔对方
经典案例
原、被告双方均为某村民小组的村民。1980年,该村将原告房屋以北的耕地分给被告作为责任田。当年,被告即在原告家墙外栽种了一棵桐树。因该树距离原告家房屋较近,且桐树逐渐长大,一遇刮风,树枝即掉落原告家院内,原告遂多次告知被告该树木对其房屋安全有威胁,劝说其将树伐掉,但被告不以为然。
2004年6月中旬,一阵狂风将树刮倒,树身砸在了原告家房顶上,房顶、屋内墙上出现多处裂痕。事后,经村、乡两级调解组织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价格认证部门对原告房屋损失情况进行鉴定,修缮费用需2624元,另原告又支付鉴定费7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树木所有权人,对原告劝其伐掉树木的善意劝告置若罔闻,持放任态度,导致桐树被风刮倒,致使原告房屋受损,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2005年3月,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法律解析
树大招风,风吹树倒,尤其是遇到风雨天气,土壤松动,大树更容易被风刮倒,损害人们的生命财产,我们必须予以高度警惕。本案中的被告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却无视原告善意的劝告,导致大树被大风吹倒,造成原告房屋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