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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停电未告知 造成损失应担责
经典案例
2009年6月24日上午10时许,某电力部门在查电过程中,发现某村村委会的变压器计量表存在窃电行为,于是对其采取了停电措施。此时,村民李某养的一头母猪正在产仔,不料却突然停电,导致猪舍无法排风,温度不断升高,母猪和仔猪都面临生命危险。李某焦急万分,赶忙找到村委会要求立即恢复供电,但被拒绝。虽经极力抢救,母猪最终还是因虚脱而亡,所产12只仔猪也相继死亡。面对悲惨的场面,李某伤心不已,在和村委会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李某一纸诉状将村委会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其因停电导致的经济损失1.4万元。
法庭上,李某向法院提供了电费收据,证明自己一直按月向村委会交纳电费,是合法用电。而村委会则认为,李某养殖的猪和仔猪死亡与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赔偿。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力部门对窃电行为采取停电措施,符合《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李某饲养的母猪及生产的仔猪死亡,与停电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猪舍坐落在被告村地界,被告每月收取电费,对其停电应有告知原告的义务,其行为对原告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主要责任。2010年7月,法院判处村委会赔偿村民李某因停电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一直向村委会交电费是合法用电,村委会停电对原告应有告知的义务,村委会停电未告知,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依法应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