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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翡翠被摔 买卖双方都担责
经典案例
2012年4月的一天,老王来到某商场购物,在商场的珠宝专柜挑选珠宝时,被一个标价12万元的紫罗兰观音翡翠挂件吸引,就立即叫导购拿出来把玩。突然,“啪”的一声,这个价值12万元的挂件从老王的手中掉在了地上。该观音挂件的佛光处摔出了一道深深的裂纹。经民警现场调解,老王写下了一个字据,说明自己不小心摔坏了珠宝店的12万元翡翠观音挂件一件,并同意与珠宝店协商赔偿事宜,保证随叫随到,但此后双方并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珠宝店将老王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2万元。并提供了实物及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该翡翠观音的证书,证明该翡翠观音质量为23.8760克,质地良好,价签为一口价12万元。老王则称是导购在传递过程中,传递不稳才摔坏了翡翠观音,珠宝店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且该翡翠观音的标价过高,实际并不值那么多钱。但双方均未对该翡翠观音的价值进行鉴定。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在挑选玉器时,不小心将翡翠玉器摔到地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珠宝店的销售人员在销售珠宝时,未能对这种体积小、价格昂贵、光滑易碎的商品进行必要的提醒,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2013 年7月,法院以双方调解的赔偿价格判决老王赔偿珠宝店2.3万元。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老王在挑选翡翠挂件时将该挂件摔出裂缝,对该挂件造成了一定的损坏,该翡翠挂件又无法恢复原状,但由于无法确定该翡翠挂件的价值,故法院只能根据双方协商时的赔偿价格判决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