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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占公共露台 法院判自行拆除
经典案例
2008年6月,王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住宅一套,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向其颁发了《业主手册》,该手册规定不得在露台上搭建建筑物、堆放杂物,被告王先生书面承诺遵守。一年后,王先生私自在其住所东邻的公共露台上搭建封闭阳台,物业管理公司多次要求其拆除未果,遂引起诉讼。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王先生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共露台上搭建封闭阳台,其行为违反了《业主手册》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具有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的管理权,其要求王先生拆除私建的封闭阳台并停止侵害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10年5月12日,法院判令被告王先生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自行拆除其在小区公共露台上私建的封闭阳台并停止侵害。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业主王先生,擅自在公共露台上搭建封闭阳台,其行为违反了《业主手册》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先生自行拆除其在小区公共露台上私建的封闭阳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