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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款不成搬财物 于法无据当返还
经典案例
被告程某曾为林某建造房屋,建成后,还有一部分工程款未能按时结清。2004年1月,程某和儿子一起带人到林某家中追要工程款时遭到拒绝,父子俩就组织同行人员将林某家中的桌子、板凳、影碟机、饮水机等财物搬回自己家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其私自搬走原告的财产,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经法庭教育后,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2004年4月,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程某父子向原告林某如数返还所搬的财物。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对拖欠被告的工程款应当及时偿还,在一时不能还清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分期偿还。被告应当采取正当的途径追讨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其组织人员私自搬走原告的财物,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故法院依法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程某父子向原告林某如数返还所搬的财物。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5条、第1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