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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柱之前倒爬狮 被判权属归后堂
经典案例
“倒爬狮”倒爬于梁柱之前,主要起到固定建筑物的作用。“倒爬狮”,木质结构,形状如倒爬的狮子,属于徽派建筑物的特有装饰。随着徽文化热的兴起,“倒爬狮”的价值也在不断飙升。
李某和被告张某为远亲,双方的曾祖父兄弟于清朝末年在绩溪县瀛洲镇瀛洲村合建砖木结构通转楼房一幢。房屋在土改时登记为共有,后经分家和赠予,李某分得后堂,张某分得前堂。但在历代的分家、赠予和继承中,均未涉及公用通道及“倒爬狮”的权属。2010年,张某凿下后堂前东边两只“倒爬狮”据为己有。2011年8月底,李某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返还后堂前东边的两只“倒爬狮”。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边大梁柱在李某的后堂,张某从东边大梁柱上卸下的两只“倒爬狮”应归李某所有。2011年11月,法院判决两只“倒爬狮”归原告李某所有。
法律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李某请求张某返还后堂前东边的固梁“倒爬狮”,“倒爬狮”是在前堂还是在后堂的范围内是确认归谁所有的关键。经过界定,法院认为东边大梁柱在李某的后堂,故判决确认两只“倒爬狮”归原告李某所有。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