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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借给初中生 网吧老板应担责
经典案例
初二学生付某在校期间向网吧老板周某借现金1600元。之后,付某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玩游戏机和请同学吃饭。还款期届满后,周某多次向其索要,付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偿还借款。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定付某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决被告所欠原告款由原告自行负担30%,其余欠款由被告监护人偿还。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初二学生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网吧老板在未征得他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借给他1600元的大额资金,应属无效。但根据本法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付某的责任应当由其父母承担,而原告明知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仍然出借,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条、第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