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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与探索:行政裁判文书说理的问题与进路探析
孔令媛
近年来,裁判文书说理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但纵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研究,多侧重于刑事、民事领域,或多以刑事、民事裁判文书为模型探讨,对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少有关注。[1]而实际上,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监督依法行政寄予了深厚期望。行政裁判文书作为行政裁判的书面载体,反映了行政审判活动过程,展现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所作的判断,实际充当了行政审判的公众代言人。但反观我国行政裁判文书,不说理、说理不充分、说理模式化的现象不在少数。那么,行政裁判文书说理有哪些区别于刑、民裁判文书的功能和特点,审判实践中说理不充分的具体表现如何,法官有意无意地忽略说理的原因有哪些,如何消解这些制约因素,改革和完善行政裁判文书说理机制,将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