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个遗嘱安排身后事
我们每个人都会有一死,死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死亡以后我们的亲友会为我们的死去而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国内还是国外,亲友们为争夺遗产而争论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对簿公堂的事屡见不鲜。这不足为奇,一个人死亡以后,他生前的财产会处于一种所有权待定的状态,而作为他的儿女、妻子、甚至朋友都可能得到这份财产,所以每一个有机会的人都有期待得到这份遗产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遗产继承上的混乱。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混乱,人们用法律来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遗产分割等相关事宜。在这之外,我们还可以用立遗嘱的形式来确定我们死后财产的归属。那么,遗嘱应该如何立呢?会涉及哪些注意事项呢?
·案例回放
张甲,河南省某县某贸易公司经理。张乙,河南省某县某村小学教师。二人系兄弟,他们的父亲张父系河南省某村农民,家有房产数间,老伴早亡。1986年和1988年张甲、张乙相继结婚。早些年,张甲无工作,在家务农,无固定收入。而张乙在村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90年,张父考虑到这一情况,立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张甲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张甲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师的张乙显得寒酸多了。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2000年,张父又写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张乙继承。”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张乙。1992年,张父去世,张甲、张乙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张甲说,我这份遗嘱是公证遗嘱,应当有效;张乙说,我这份遗嘱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执不下。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中张父有权变更自己的遗嘱。但是,张父1990年所立的遗嘱办理了公证,而2000年立遗嘱时未办公证,所以后一份遗嘱不能变更前一份公证遗嘱。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房产归张甲继承。
32.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处分?
不是说所有的财产都可以由当事人来立遗嘱的,只有他自己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才可以立遗嘱作为将来自己的遗产来处分。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这些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换句话说,只有你自己的财产你才可以立遗嘱处分。
33.如何立遗嘱?
(1)立遗嘱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一般可以:①自己写,称为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②公证遗嘱,由立遗嘱人立完遗嘱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③由他人代写的遗嘱,即代书遗嘱,这种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④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也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⑤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还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也就无效了。以上所说的见证人是有限制的,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不但不能作为见证人,而且也不能立遗嘱,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遗嘱的内容法律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为了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2)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遗嘱人可以随着情况的变化来变更以前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这些遗嘱并存的情况下,以公证遗嘱为准。可以看出,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所以建议大家如果想立遗嘱的话,为了避免纠纷,立公证遗嘱还是比较明智的选择。因为这种遗嘱的订立是经过法律确认的,基本上不会发生效力争议。立公证遗嘱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遗嘱形式均可供选择,但是有一点一定要注意,那就是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进而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哪些遗嘱会无效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34.哪些遗嘱是无效的?
所立的遗嘱无效,无论对于立遗嘱之人还是其亲属而言,都是一件麻烦的事。所以,在写遗嘱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规定,避免做无用功。同时,法律对无效遗嘱作出规定也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避免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继承法规定以下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