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婚姻殿堂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婚姻无论是对个人幸福的追求还是人类的延续而言,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结婚在许多人的眼里就是走过红地毯、喝喜酒、洞房花烛夜、度蜜月,充满了温馨与浪漫。但婚姻绝非儿戏,不仅是个人的终身大事,也是法律上的大事件,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身份、财产关系等等),法律理应对此加以调整。那结婚到底需要什么条件,经过何种程序呢?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男女双方要想婚姻成立、生效,除了都需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必须满足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条件:(1)《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除了上述积极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禁止条件:(1)《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12.结婚必须登记吗?
满足了以上法律条件,只要两情相悦,自愿缔结婚姻,就可以结婚了。但是,婚姻的缔结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仍然不为法律所认可。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应当注意,虽然民法上有代理制度,但是在婚姻登记等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场合,是不适用代理制度的,男女双方都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3.婚检不强制了,还有必要进行吗?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国家把婚检变成自愿进行的步骤,因此,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后注册结婚的,婚前检查不再是法定条件,可以选择进行。
但是,从科学的角度来讲,婚前检查对于预防先天缺陷婴儿的出生和防治艾滋病都是有很大帮助的,因此,还是建议有条件的“准夫妇们”进行婚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