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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8年9月18日 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皖府法〔2008〕4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请示中反映的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