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工作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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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相继发布了该《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5 年5月1日起实施。自此确定了立案登记制在我国的全面推行。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具体来说,立案登记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立案是诉讼的起点,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实行立案登记制目的是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确保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而近年来,与立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订较为频繁,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因此,梳理与立案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方便法院立案人员学习相关的规定,更为准确的执法办案,我们编写了《法院立案工作实用手册》。

全书共分七编:综合(立案、诉讼收费、审理期限、回避);民事案件立案(综合、案由、起诉和受理、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送达、审判监督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刑事案件立案(综合、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行政案件立案(综合、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与受理、送达);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涉仲裁案件立案。

因时间所限,疏漏之处还请方家不吝指正。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