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用版(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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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解与适用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推进国家法制建设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赔偿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不够细化,有的机关对应予赔偿的案件故意拖延不予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赔偿经费保障不到位,赔偿金支付机制不尽合理;赔偿项目的规定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此外,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也不够明确,实施中存在不同认识。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为了完善国家赔偿制度,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其中第十九条第三项引用的《刑事诉讼法》条文作出修改。2010年修改的亮点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