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网络法律译丛:刑事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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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德国刑法中关于网络色情犯罪的规定[3]

第184条 传播[4]淫秽信息物品罪

1.行为人有下列具体行为,涉及淫秽信息物品的,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判处罚金:

(1)向不满十八岁的人提供、转交或者使其能够接触到的[5]

(2)在不满十八岁的人能够进入或者能够看到的场所[6]展示、悬挂、张贴、放映或者其他方式使之能够接触的。

2.[……][7]

第184a条 传播含有性暴力或与动物交配行为的淫秽信息物品罪

行为人有下列具体行为,涉及性暴力或与动物进行性交为内容的淫秽信息物品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判处罚金:

(1)传播[8]

(2)公开展示、悬挂、放映或其他使他人能够接触到的[9]

(3)为实施本条前两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制造、运输、存储、贩卖的。[10]

第184b条 传播,贩卖、持有含有儿童色情内容的淫秽信息物品罪[11]

1.行为人有下列具体行为,涉及含有儿童色情内容的淫秽信息物品的,即该内容含有儿童之间的性行为、针对儿童的性行为以及在儿童面前进行性行为的,处以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传播[12]

(2)公开展示、悬挂、放映或其他使他人能够接触到的;

(3)为实施本条前两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制造、运输、存储、贩卖的。

2.[……]

第184c条 传播,贩卖、持有含青少年色情内容的淫秽信息物品罪[13]

1.行为人有下列具体行为,涉及含有青少年[14]色情内容的淫秽信息物品的,即该内容含有青少年之间的性行为、针对青少年的性行为以及在青少年面前进行性行为的,处以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传播[15]

(2)公开展示、悬挂、放映或其他使他人能够接触到的;

(3)为实施本条前两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制造、运输、存储、贩卖的。

2.[……]

第184d条通过广播、电视和电讯传播淫秽表演罪[16]

行为人通过广播、电视[17]或电讯[18]传播淫秽表演的,按照第184条到184c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在第184条第1款第1目规定的情形下,如果已经采取了技术性或其他安全措施[19]使得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常情况下无法接触到的,则不构成第184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